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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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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发〔2017〕20号)

主要内容: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3、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主要内容: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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