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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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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主要内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300-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省科技厅安排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产业创新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3)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

科技创业类。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100-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创业人才及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为2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3)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创业人才及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

2、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号)

主要内容: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用于项目实施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支出。经费按省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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