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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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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主要内容:2019年起,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2、政策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8〕124号)

主要内容:加大对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帮助我省单位和个人争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鼓励支持我省单位和个人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国防国家安全、对外合作交流等部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统一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奖表彰范围,对其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规模化生产、军民融合、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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