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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采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开展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共同出资,采取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六)推动项目取得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科技报告;
(七)完善省重点研发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
(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省科技厅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新型科研项目实施机制;
(三)严格执行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五)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由省科技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文件规定,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提供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服务;
(三)提供年度和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绩效评估服务;
(四)项目验收后的后续服务,包括项目资料归档,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完善科技智库和项目专家库。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条 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须依据五年科技创新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智库专家,按照项目指南征集和发现机制要求,邀请相关方面参与项目指南论证,广泛征求政府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年度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分类项目的重点任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和考核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凡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均可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项目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所有参评项目的评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于突发、紧急或省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和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信息系统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区域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不定期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省科技厅核查,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项目经费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科技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其中,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报省科技厅备案。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验收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验收需要,组成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省科技厅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科技报告系统。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验收进行跟踪调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机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3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作为省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