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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17%的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15%税率
政策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
6.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