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铝谷网
- 客服热线:0543-4287899
- 在线咨询
1.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