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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支持金融资本市场中的金融市场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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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项目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下列项目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

3.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连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二、三条

5.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内容:“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八条

6.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第三条

7.国有商业银行划转资产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现就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2)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全文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9.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0.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11.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12.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13.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一条

14.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第一条

15.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16.信贷资产证券化印花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

17.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8.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

19.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内容: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

20.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一条、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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