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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支持其他各项事业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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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第一条

2.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3.下调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类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

政策内容:山东适用,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4.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5)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6)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第二条;(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

5.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等免纳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1988年10月1日起,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

6.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7.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1988年10月1日起,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制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三项;(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

8.代理业务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

9.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政策优惠

政策内容:山东省自2018年10月1日起,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

10.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政策内容: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11.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六条

12.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

13.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4.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第一条、第二条

15.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89号 )第一条

16.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规定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67号明确,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规定,山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试行期末留抵。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67号)

17.税收协定中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政策内容:

(1)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中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

(5)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条款,其他类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政策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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