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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进一步规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工作

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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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省产能置换及产能出让相关工作,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通知要求,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严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规范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通知明确产能置换范围、置换产能确定以及置换相关工作程序。

产能置换范围主要指甘肃省境内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其中确有必要建设的新建项目需满足工信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建设项目备案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依托现有装置(原址)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的项目(企业需报告市级工信管理部门),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置换产能按照报备国家项目清单、核准(备案)文件、实际产能、换算产能的顺序依次确定,以实际确定的较小产能为依据。通知要求,电解铝行业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或者是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

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电解铝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通知要求各市(州)工信委加强置换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核,进一步做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相关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确保不新增产能。对国家未发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但确有必要建设且须进行产能置换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鼓励各市州工信管理部门,参照工信部已发布的产能置换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应产能置换办法或方案,经报备工信部后方可实施。

来源:综合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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