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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除外。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依法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煤炭探矿权人,可申请在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煤层气勘查矿种;煤炭采矿权人,可申请在采矿权平面范围内勘查煤层气资源,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层气探矿权。
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的,在主动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三、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中开展“净矿”出让,出让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净矿”出让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拟出让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不重叠;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经信、水利、林业等部门意见无异议;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四、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
探矿权首次登记及每次延续期限均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矿产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
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小型及以下的煤和中型及以下的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为提交资源储量的范围。首次保留及每次延长保留期限均为5年。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者采矿权新立登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