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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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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自备电厂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降低我区高可靠性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企业高可靠性供电费各电压等级缴纳标准下调50%,地下电缆由原来的按架空线路费用1.5倍调整为按1.2倍计收,并提出对于无高压、低压及末端联络的双(多)回路供电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执行后,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本次完善自备电厂电价政策,降低了我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110电压等级以下降低28%、110电压等级及以上降低36%,下调后与大工业基本电费标准保持一致。同时明确自备电厂应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政策性的交叉补贴,征收的政策性的交叉补贴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电价稳定。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做好与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格改革工作的衔接,确保高可靠性供电费及自备电厂相关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来源: 宁夏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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