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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精神,推动我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开发区市场运作模式,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激发开发区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活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全市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2.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大力推进转型升级、体制改革、创新发展,实现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在全省排名持续前移;产出效益大幅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加速形成;开放步伐持续加快,外资外贸占全市比重快速提升。到2020年,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公共预算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比重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进出口总额和利用外资额两项指标分别占全市比例超过80%和75%。
3.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包括: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工业园区、沾化经济开发区、惠民经济开发区、阳信经济开发区、无棣经济开发区、博兴经济开发区。
二、明确发展方向
4.突出经济发展职能。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牢牢把握“工业兴区”方针,大力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做好招商引资、产业规划。加强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县(区)开发区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交由所辖乡镇(街道)承担;市属开发区推行“两线”工作法,“开发建设线”集中精力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园区运营等经济发展工作,“社会管理线”负责所辖区域行政和社会事务,为园区开发建设提供保障。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开发区首要任务,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善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科学规划发展定位。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县(区)要修编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区域布局,明确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按照“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原则,紧紧围绕打造“五大产业集群”目标,明确发展主攻方向,原则上每个开发区规划发展1-3个主导产业,通过要素供应、政策引导等手段,拉长链条,形成规模集聚和品牌效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开发区率先探索“多规合一”的路径,使规划真正为开发区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转变发展模式
6.探索创新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探索多元化运营模式。支持各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或托管开发区。鼓励开发区引进专业化、企业化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参与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引导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境内外资本合作,开展集中连片开发运营。各开发区成立独资或国有控股开发(投资)公司,在相关政策允许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资源注入开发(投资)公司,做大资产规模,增强投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7.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积极创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探索推进企业研发机构法人化,鼓励开发区引进法人化研发机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通过“PPP”模式参与共建研发机构。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创新研发、创新孵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支持开发区结合区域特色和自身实际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逐步实现开发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全覆盖。加强开发区与各类高校院所、企业联动,打造校、区、企创业创新生态链。采取政府引导扶持、企业社会投入方式,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要制定专门的人才政策,在薪酬待遇、企业税收、购房落户、创业扶持、市民待遇等方面加大对各类人才的优惠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优化发展软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运行规则相衔接的发展环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主动对接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优化审批服务,加快推进先照后证等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清单式审核和备案化管理、多证合一、单一窗口、一章审批等快速审核方式。加快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在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改善发展软环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企业运营环境,除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发展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法制办、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9.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借鉴和引入“互联网+”、工业4.0、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理念、标准和制度,推动园区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高端发展。支持园区功能优化,延伸产业链条,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引进带动能力强的高技术项目,逐步压缩、淘汰低端产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形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强园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强化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加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支持开发区与发达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标准互认等国际合作园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改革管理体制
10.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根据开发区不同功能定位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体制。精简整合和科学设置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开发区内设机构不与省、市、县部门上下对口设立。鼓励各县(区)实行开发区直管或代管乡镇(街道)的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能。各县(区)可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和面积,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1.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有关规定,本着应放尽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将能够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直部门和县(区)逐步下放到开发区。对未下放到开发区的审批管理事项,可由开发区直接上报或转报,市直相关部门予以认可。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行政执法权。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在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2.创新用人分配机制。支持开发区开展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开发区可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总额内自主灵活设置职能部门和职员岗位。对开发区发展特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鼓励市、县(区)部门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开发区工作以及开发区派员到相关部门挂职学习。对社会上聘用进入开发区的工作人员,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对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到开发区工作的干部,保留原档案身份。复制推广全省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经验,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全员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等用人分配机制创新。(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
13.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将开发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用地计划向省、市考核评价位次靠前的开发区倾斜。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区内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4.加大对开发区建设财政支持。完善开发区财政体制,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县(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其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开发区建设发展。各县(区)按照多予少取原则确定与开发区财税分享比例,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多返的财政政策。市级以上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政策方向、使用范围优先扶持开发区内的产业和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5.完善招商引资政策。聚焦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主责主业,开展精准化招商、产业链招商。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要求,建立专门招商机构,配齐招商人员,对于急需的专业招商人员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支持各开发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奖励、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培训资助及产业基金撬动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严格兑现招商引资奖惩或合同约定。鼓励开发区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适当放宽对出国(境)招商团组的审批限制。(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保障措施
16.完善组织推进机制。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各县(区)要将开发区发展列入重要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健全领导协调帮扶机制,重点解决园区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环境优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17.加强开发区考核评价。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考核通报,根据开发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开发区进行综合排名并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