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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实施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工作,根据《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等领域。
第三条 支持我省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经评审通过的,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第四条 离岸创新人才,是指我省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国(境)外设立的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聘请使用的外籍高层次创新人才。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从事科学前沿探索研究,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科学家;
(二)推动我省在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上实现突破的创新领军人才;
(三)帮助我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企业家及管理经营人才;
(四)从事战略规划、风险评估、资本运作、产品设计、技术转移等领域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五)通晓国际经济金融运行规则、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驻在国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高端人才。
省内用人单位拟引进的离岸创新人才,应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离岸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离岸创新人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R字签证复印件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合同式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年6个月;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某一条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文字说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初审汇总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将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审查认定后,发放离岸创新人才认定证书。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离岸创新人才,可随时申报,动态批次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离岸创新人才,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第九条 申请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的,除按《办法》规定和满足国(境)外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发展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研发场地、办公场地,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发展前景好。
(二)聘请使用的离岸创新人才不少于10人,每年在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上费用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注册证明、海外基地设立证明;
(二)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单位聘用的离岸创新人才获得的《离岸创新人才认定证书》;
(四)单位与离岸创新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五)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工薪支出证明材料;
(六)工作总结;
(七)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初审汇总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专家评审和海外基地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分为审阅申报材料和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成果展示两个步骤。进行引才用才成果展示时,应结合《办法》规定,全面介绍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发展和引才用才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实行现场评分。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根据集中专家评分排序情况,按照海外基地区域位置,组织相关人员分组按照开展实地评审。按照集中答辩评分占60%,实地评审占40%的比例,确定补贴档次。
第十五条 对拟确定给予补贴的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dhrss.gov.cn)和山东国际人才网站(www.sd-italent.cn/)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正式行文批复,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实行一次性发放,要全部用于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和科研经费补贴,不得用于海外基地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经费按照国家、省引智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