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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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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8〕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行动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任务时间配档表,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省厅建立定期调度和督导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向省厅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规划财务处)反馈《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规划财务处定期总结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向厅领导汇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

为助推全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支撑和民生保障职能作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实施人才支撑专项行动

(一)加强人才培养

1. 实施“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支持“十强”产业博士后队伍建设,对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招收的重点知名高校博士毕业生入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年,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人才开发处牵头,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配合)

2. 实施“千名博士进企业”行动。利用5年时间,每年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选派200名左右青年博士到企业挂职服务。(人才开发处牵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配合)

3. 实施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每年组织选派300名中青年人才出国留学。(人才开发处牵头,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配合)

4.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将新旧动能转换专业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范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5. 实施“新技能”人才载体培育行动。每年分别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各5个,建设“1+N”个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推动职业教育对接国际标准。(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

6. 实施“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计划”。重点面向“十强”产业,每年组织200名左右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内知名企业和欧美等制造业强国进行技能研修学习,为大国工匠储备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

(二)大力引进人才

7. 实施“外专双百”计划,加快引进一批“十强”产业领域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和团队。(外国专家管理处负责)

8. 实施“海创山东”人才发展计划。面向“十强”产业领域,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组织开展海外人才招聘活动,制定面向全体留学来鲁人员的普惠性政策。(人才开发处牵头,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配合)

9.提升“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质量,每年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组织不少于5次知名高校集中招聘活动,加强与知名高校的对接交流。(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引智综合处、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配合)

(三)推进制度创新

10. 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改革职称评审制度,修订完善职称标准条件,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更加注重工作绩效、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11. 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也可参加高技能人才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

12. 建立高校岗位设置与“十强”产业发展联动机制,对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可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不超过10%的比例适当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

13. 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事业单位自主分配。探索实行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按分工负责)

14. 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创建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区意见和工作方案,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牵头,厅属有关单位参加)

15. 研究拟订《外国人在山东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到山东工作条件限制,进一步提升外国人来鲁工作、出入境便利度。(外国专家管理处负责)

(四)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16.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发展专业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济南、青岛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争取到2020年,建成3家以上国家级标准、15家左右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

17. 深化“中国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活动品牌,引导“十强”产业领域企业加强与海内外高端人才对接交流,引进一批规模大、素质优的高层次人才。绘制“齐鲁英才”地图,以“十强”产业为重点,建立齐鲁人才数据库。(人才开发处、引智综合处牵头,外国专家管理处、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配合)

18. 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能力。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每人配备1名服务专员。(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负责)

二、实施创业助推专项行动

(一)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9.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

20.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落实好创业补贴政策及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推动省内高校、技工院校与开发区、产业园等对接、融合,为经济园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高校毕业生就业处、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配合)

21. 促进农民工等各类人员返乡创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配合)

22. 创新开发区人员管理。完善全员聘任制等制度,打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员身份界限,积极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省公务员局按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23. 成立山东省创新创业服务发展联盟,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共同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推动政策、技术、人才、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处配合)

24. 打造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和资源共享空间,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全过程创业支撑服务。(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牵头,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配合)

25. 建设山东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筹建山东创业大学。(规划财务处牵头,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处、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配合)

26. 定期组织创业大赛,推选一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处配合)

三、实施企业护航专项行动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27.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养老保险处牵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配合)

28.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牵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配合)

29.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工伤保险处牵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配合)

(二)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30. 对“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升到50%;全省每年认定不少于100家“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升到60%,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对“十强”产业企业职工,将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提升30%。(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牵头,职业能力建设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配合)

31. 除国家规定的81项职业资格目录外,研究认定“十强”产业企业发展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牵头,职业能力建设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配合)

(三)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32. 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保障费用,妥善做好去产能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再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新增及腾退的公益岗位。(劳动关系处牵头,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职工养老保险处、职工医疗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配合)

四、实施优化服务专项行动

33. 深入开展削权减证、流程再造、精准监管、体制创新、规范用权“五大行动”,依法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或委托市级实施。(法规处牵头)

34.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热线”中开通“人才服务专线”, 实时受理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落实问题。(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配合。)

35. 积极推动“一次办好”改革,2018年底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市县级不低于50%;2019年底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级不低于70%。(行风办牵头,办公室、法规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配合,厅属有关单位参加,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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