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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惠企政策汇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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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

 1、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机构改革期间确保社会保险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4号))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1%的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3、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内,停止下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滨人社字〔2018〕210号))

就业扶持政策

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关于印发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8〕60号)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对“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升到50%;对省认定的100家“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升到60%,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关于印发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8〕60号)

2、促进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安置部分分流职工,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主动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服务。(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2019年起,省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可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4、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加强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5、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筹集不少于10亿元,支持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80%提高到90%。(《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对“十强”产业企业职工,将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提升30%。(《关于印发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8〕60号)

6、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家政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享受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助。(《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发展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7、落实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就业容量。(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8、健全完善创业孵化机制。按照“政府搭台、社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通过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厂房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方式建设创业载体,推动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被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按规定给予奖补。2018年前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健全完善创业孵化机制,集成创业政策,创新孵化手段,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9、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人才扶持政策

1、积极做好全市人才智力需求目录征集工作。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依托“山东人才网”、“山东国际人才网”,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摸排基层人才项目和技术难题需求,定期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畅通长期交流合作渠道。(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3号)、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2号))

2、突出高端领军人才引领。对全职引进的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引领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中给予300-1000万元经费支持,以及最高5000万元基金支持。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以上层次的专家,山东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一年后作出贡献的,发放专家本人200万元补助;对自主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及相当此层次的人才(团队),一年后作出贡献的,发放专家本人(团队)100万元补助。(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3、开展“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遴选一批“十强产业”骨干企业,实行人才政策重点支持、人才工作重点推进,着力打造人才高地、技术高新、产业高端的示范企业。深化企业家“双创”引领行动,引导企业家牢固树立人才强企理念,转变发展观念和管理方式,在引才用才中发挥示范作用。建立企业“人才创新发展指数”发布制度,每年评选“人才强企示范企业”。(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4、鼓励用人单位引才。对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在引才用才中示范引领情况,每名人才奖励每个单位10-30万元;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每名人才奖励主要负责人5-10万元。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数量较多的,最高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精准引才,引进人才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工程的,按其引才佣金的2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5万元,每个用人单位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5、更加开放灵活地柔性引才。根据“十强产业”发展需要,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入股、机构共建、离岸服务等多种方式,灵活引才用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项目评选等方面,与全职引进人才、本土人才同等对待。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根据合作项目情况签订协议(鼓励签订4年以上合作协议,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经绩效评估,按照当年度人才实际报酬的20%奖励用人单位,每人最高奖励5万元,每个单位当年度柔性引才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同时,按照人才每年实际报酬的20%发放补助,每名人才每年最高5万元。加大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引进力度,入选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的,为其中的“千人计划”专家发放10万元人才补助。(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6、拓展海外人才引进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在国内外建立研发中心、前端孵化基地等,每年遴选一批市级优秀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其中,入选山东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对应三档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滨州友谊奖的,一年后根据作出贡献情况,分别为专家本人最高发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才补助。(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7、加强人才的培养。支持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选派教师、医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等,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修(6个月及以上),按照国内最高2万元/人、国外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发放人才补助。支持用人单位与市外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专业化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十强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8、支持引进培养青年人才。对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根据发挥作用情况,每月发放3000元、1000元人才补助,经考核认定连续发放5年。对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由各县(市、区)确定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时间并发放补助。对企业在岗人员,新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继续返岗(留岗)工作的,与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工作业绩、发挥作用情况,从已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中评选一批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博士2万元、硕士1万元。对市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招收博士毕业生入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对出站留滨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给予每人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提升青年科技奖、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评选质量,优先安排外出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和科研项目。(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9、壮大提升工匠人才队伍。入选山东省技工教育特色名校、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每年举办市级技能大赛,支持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参加更高层次技能大赛。对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人才补助。对新被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人才补助。对企业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个人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发放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10、培育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十强产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产学研联盟。支持资助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对推动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研究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市级人才平台载体培育,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并给予资助。(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11、更大力度支持人才创业。制定青年人才、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支持措施。鼓励初创企业参加各级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业大赛奖项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统筹整合市级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企业,3年内年纳税额超过200万的,按纳税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的,享受补助在市级相应类别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12、发挥财政金融资金的杠杆支持作用。制定出台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办法。实行贷款担保、担保费补助、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所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担保支持,并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按担保手续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加快发展科技金融,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推动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支持人才创业。(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13、做好人才工作配套服务。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在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对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滨落户首次购房(已缴纳契税)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14、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制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发放“渤海英才服务卡”,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效能。深化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健康查体、休假等制度。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等,配备服务专员,实现政策直通、服务直达。开展“千名干部联千企”活动,市、县(市、区)领导深入企业,面对面提供服务。加快推进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

15、开展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发挥用人单位在技能人才评价、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企业自主评价、政企共同认定的评价机制,打通技能人才培养、共认和上升通道,打造一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滨人社字〔2018〕272号))

16、实施“高技能人才提升行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安排,重点面向“十强产业”,每年组织100名左右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金蓝领”培训,加快培养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关于做好2018年度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52号))

17、高技能人才成长体系政策逐步形成。明确了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交流引进、评价使用等各个成长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使我市形成了从技术能手、突出贡献技术、市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和评价体系,为高技能人才工作开展提供了动力支持和科学指导。(“十佳滨州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滨人组发〔2017〕5 号)、滨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滨人社发〔2018〕19号))

18、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热线”中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实时受理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落实问题。


附件(点击下载):

1、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4号)

2、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3、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滨人社字〔2018〕210号)

5、关于印发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8〕60号)

6、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7、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8、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8〕5号)

9、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10、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3号)

11、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

12、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2号)

13、滨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

14、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滨人社字〔2018〕272号)

15、关于做好2018年度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52号)

16、滨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滨人社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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