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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平台载体——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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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主要内容: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布局,加快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复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围绕我省创新优势领域,培育建设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各类中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2、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主要内容: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3、政策依据:《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

主要内容:加快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经验收及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对批复建设的省部级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对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级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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