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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平台载体——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和研发中心)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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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主要内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7〕56号)

主要内容: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主要内容: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5、政策依据:《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发〔2017〕20号)

主要内容:“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大学生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30万元资助。

6、政策依据:《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

主要内容:对初次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

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绩效较好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财政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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