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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平台载体——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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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主要内容: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2、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主要内容: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3、政策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22号)

主要内容: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对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4、政策依据:《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97号)

主要内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5、政策依据:《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滨科字〔2018〕119号)

主要内容:对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给予共享服务发生额的10-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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