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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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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主要内容: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

支持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费补助。

2、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

主要内容:加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力度,落实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助力初创期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成长发展。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按照绩效给予支持,加强对本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

3、政策依据:《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20号)、《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

主要内容: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市财政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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