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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现就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机制创新”原则,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强化协同推进,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为实现“走在前列、由大到强、全面求强”,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我省基本建成实体和网上技术市场健全,专业技术市场补充的技术市场体系,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横向纵向联通,衔接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政产学研金服用共同创新,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格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撑作用更加突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队伍不断壮大,技术转移人才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增长,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积极争创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培育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50家以上、省级技术转移平台20个以上、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0家以上,全省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8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
(一)完善实体市场体系。发挥实体技术市场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强化示范带动,突出专业特色,重点围绕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带动各市同步推进。加快建设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德州)等省级实体平台,依法赋予科技成果交易权,培育形成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高新区实体性的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优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中心布局,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技术需求,继续发挥青岛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带动作用,倾力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化技术转移中心,加速先进科技成果与产业精准对接,推动区域优势产业创新升级。
(二)建成网上技术市场体系。发挥“互联网+科技服务”新优势,综合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统筹布局省、市、县(市、区)网上技术市场,统一数据标准、品牌标识和服务要求,构建山东省网上技术市场体系。链接全国重点区域网上技术市场,嵌入全国技术交易网络,提升网上技术市场信息交汇、技术交易、服务转化的能力,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局面。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实名注册,发布技术供给和需求,实现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力度,落实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助力初创期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成长发展。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按照绩效给予支持,加强对本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培育。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平台、行业内龙头企业共同发起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或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从源头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四)建设服务技术转移的人才队伍。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积极引进、培养技术经理人,并将业绩突出的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省级和各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技术经理人培训中心,打造区域技术经理人培训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分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时要向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倾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组织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审职称,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五)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及风险投资等各类市场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各级要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国内外科技创投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继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扩大我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银行范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业务在省内全覆盖。积极推广“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共享服务新业态。围绕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规划布局,打造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转移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立围绕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协同创新、成果共享的机制,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结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推动学科间、企业间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支撑。利用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开展共享服务,省、市级创新券对使用共享平台予以支持。强化技术转移平台创新服务作用,吸引聚集科技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七)打造技术转移“十”字走廊。依托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济南-淄博-潍坊-青岛-烟台-威海技术转移通道,采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与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互认互通的共享模式,形成贯穿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推广辐射经济带”。围绕京沪、京九高铁沿线布局一批创新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打造德州-聊城-济南-泰安-济宁-菏泽-枣庄技术转移辐射轴,形成连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跨区域技术转移走廊,带动我省中西部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发展。
(八)促进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军工单位以市场为导向,利用技术和资本优势,通过技术合作、并购重组、参股等方式,与我省共建生产和研发企业。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实施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鼓励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军工单位合作,共建军民两用技术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组织开展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和创新示范区。
(九)推动国际技术转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编制先进技术重点引进目录,畅通与以色列、德国、荷兰等重点国家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渠道,利用信息技术和市场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化机构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转化和集成创新。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能源资源依赖性强的企业,积极利用海外的人才、技术资源,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器,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实现我省优势产业的国际市场开拓。
(十)完善组织服务体系。各市、县(市、区)要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一批县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专门人员队伍。明确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技术转移工作机制。依托“农科驿站”、农村电商等平台搭建信息服务载体,帮助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型职业农民寻找吸纳科技成果。发挥基层农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扶贫第一书记的重要作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鼓励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活动。发挥好乡镇科技管理服务的终端和末梢作用,配合省、市、县级科技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指导当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一)推动技术供需对接。发挥省科技成果信息库作用,按专业领域在县域组织成熟可转化科技成果专场对接,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向县域转移并加速转化,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力科技支撑。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精准扶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转移并加速转化。建设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普及和产业化。
(十二)加强试点示范。开展省级技术转移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在全省选择一批产业基础好、转化能力强、政策配套全的县(市、区)开展技术转移试点示范,健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技术转移新模式;积极探索制定可落地、见成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经验。
(十三)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善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强化技术合同登记监管,全面落实国家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主体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简化技术合同登记程序。启动省级技术合同认定下放试点,重点支持省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突出地区。建设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系统,实现网上材料提交、合同审核、电子认证等功能,并通过省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税务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十四)创新科技成果交易方式。依托省技术市场,开展春秋两季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支持市、县(市、区)等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活动,实现竞拍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打造技术成果交易品牌活动,产生带动效应。进一步丰富线上线下技术市场服务内容,鼓励开展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人才参股、专利实施许可等各类合法交易。积极发展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交易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需求。
(十五)严格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工作,为全省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标准,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统一技术转移服务范围、标准、流程等内容,促进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化。
(十六)提升技术交易统计分析水平。健全全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面向全省技术交易活动开展统计工作,各级科技部门要完善技术交易信息的录入、上报、汇总等统计工作机制,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全省技术交易统计监测数据库,实现技术交易分类检索,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报告,为促进全省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市、区)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加强指导与服务。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十九)抓好评估监督。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对各市和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和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强化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地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