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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印发《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激励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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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印发《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激励工作指引(试行)》

各市科技局:

为加快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建立鼓励县域科技创新的机制,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激励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激励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快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建立鼓励县域科技创新的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工作部署,以提升县域科技创新实力、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为目标,通过建立县域创新评价激励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县域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加快县域科技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评价激励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办法,统筹总量和增量指标,兼顾东部与西部地区发展特点,实现差异化评价及评价结果综合运用。

二、评价范围和分类

按照县域科技创新评价全覆盖的目标要求,评价范围覆盖全省全部137个县(市、区)。

为确保评价激励科学、公正开展,评价工作分区实施,即将全省县(市、区)按照区位特点、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条件划分为东西两区: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的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威海6市所辖县(市、区)为东部地区,其他县(市、区)为西部地区。

三、评价指标内容

根据《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科技创新资源集聚能力、创新服务体系培育程度、创新产出成效、党委政府重视及创新政策体系建设四个方面20项评价指标(见附件),其中定量指标16项,定性指标4项,赋予指标不同权重。

四、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与复核。每年11月底前设区的市级科技部门按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县(市、区)提报上两年度评价指标数据,经审查确认后报省科技厅,作为评价激励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视工作需要对有关指标数据进行抽查复核,以提高报送指标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与评估。每年12月底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提供的申报数据按照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测算得分并出具评价报告。省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分别确定东部和西部地区县(市、区)的综合排序和增速排序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对表现突出的县(市、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支持。

(一)评价结果

东部综合排序前10名的县(市、区)和西部综合排序前15名的县(市、区)为年度“山东省科技创新先进县(市、区)”(以下简称先进县(市、区));东部增速排序前10名的县(市、区)和西部增速排序前15名的县(市、区)为年度“山东省科技创新进步县(市、区)”(以下简称进步县(市、区))。同时获评为两类称号的县(市、区),按先进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支持,进步县(市、区)的缺额依次递补。

(二)科技计划项目定向支持

1、重点支持领域范围。省级科技计划资金对先进县(市、区)和进步县(市、区)予以重点倾斜,重点支持县域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与域内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培育县域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创新、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项目示范。鼓励设区的市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给予所属县(市、区)配套支持。

2、项目经费管理。县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预算经费中列支,由受支持的县(市、区)根据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经费用途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制定经费使用方案,严格组织实施,经设区的市科技局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实施项目纳入县域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库,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集中管理。

3、支持标准:对先进县(市、区)和进步县(市、区)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经费使用要求。县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预算先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市科技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根据县域创新发展特色和产业规划给予先进县(市、区)和进步县(市、区)1-2个省级创新平台指标。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农科驿站、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

(四)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对先进县(市、区)和进步县(市、区)加大省西部经济隆起带基层科技人才支持计划扶持力度。优先选派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县域“科技特派员”,开展全方位服务。

六、其他事项

1、每年3月底前省科技厅根据确定的评价结果和受支持的县(市、区)提报的经费使用方案、重点支持项目,下达省重点研发计划(县域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2、设区的市级科技部门建立科学完善的指标数据监控体系,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审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指标数据、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视工作需要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价资格。

3、当年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不参加评价。

4、每年根据县域创新发展的短板,以及省委、省政府新的工作部署,及时调整、修正评价指标体系,每3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

5、本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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