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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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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

2.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

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上述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四条第(一)项

6.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四条第(二)项

7.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一)项;(2)《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3号

8.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二)项

9.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三)项;(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鲁财税〔2016〕23号第三条

10.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三)项;(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鲁财税〔2016〕23号第三条

11.农业农村用水不缴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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