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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环境保护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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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2.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第一条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2019年7月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五项

5.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第一条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

7.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上述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8.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三条

9.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10.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规定标准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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