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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上述(2)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上述(1)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第一、二、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